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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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890號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警衛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6樓,依民事
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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