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1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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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188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陳奕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伍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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