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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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401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丁○、甲○○間損害賠償事件,
屬因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
規定,係強制調解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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