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小字第三四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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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萬零貳佰参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参拾玖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