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四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