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交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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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馬交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國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洪國川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民國107年6月2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爰審酌上開前案之刑係於107年6月24日
執行完畢,可知被告係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之1年1月後再犯
本案,然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之加重竊盜未遂罪保護法益與本
案之犯罪類型及法益種類均不相同,本院認並無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曾有一次不能安全駕駛之犯罪科刑紀錄,有上開
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
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
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而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8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雖未發生
交通事故,但已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酒精濃度非高,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從事
之職業為工人、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智識程度(警卷第3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莊茹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以上。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14號
被告洪國川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00000號
居澎湖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國川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
第1156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25日入監
執行,於同年6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不知悔改,分別於1
08年8月17日5時許及同日7、8時許,在住處海邊之不詳地點
飲用保力達藥酒,應知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0時許,自不詳地點酒後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0時5
9分許前某時許,行經澎湖縣馬公市○○路與新明路口時,
因未依規定裝設後照鏡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
同日10時59分許,經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後所含
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28毫克,查悉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洪國川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並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公共危險案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刑案現場平面圖、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
機車車籍資料各1張、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2張及現場照片各6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檢察官詹益昌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姚智敏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