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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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48號
原 告 宜穎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謝淑蓉
訴訟代理人 常家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山室內裝修工
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900元,應繳裁
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含兩造間承攬契約書),
並就被告公司已變更法定代理人部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