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具公司
代 表 人 吳永政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三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法人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
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
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具公司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
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
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