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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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今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祖灝
右原告與被告長易事務機器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零玖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
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