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串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共同 林敏澤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幸怡 律師
許乃丹 律師被告辛○○
宏誼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共同林敏澤律師選任辯護人吳幸怡律師
許乃丹律師被告壬○○
寅○○ 大軒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上三人共同 吳澄潔 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247、8935、186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串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辛○○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參萬元。
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捌萬元。
寅○○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壬○○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參萬元。
大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又其廠商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應執行罰金貳拾萬元。
事實
一、丁○○原係址設於新竹市○○路○○○號13樓之1之串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串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該公司之代表人;辛○○原係址設於桃園縣○○鄉○○路○號之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誼公司)之總經理,為該公司之受僱人;寅○○、壬○○姊弟分係址設於高雄縣○○鄉○○○街○○號之大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軒公司)業務經理、廠務經理,均為該公司之受僱人,渠等知悉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來水公司)為因應所轄各區管理處淨水場使用水質處理藥劑「聚氯化鋁」(PAC)之龐大需求,自民國92年5月間起,以統一辦理、分段開標、分項決標的方式,辦理各區處92年度「聚氯化鋁」採購標案【當年度共計採購52,701,700公斤,採購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179,680元,下稱統購標案】,又因「聚氯化鋁」為自來水公司不可或缺之供料項目,不容許缺料發生,因統購藥品按制式化規格辦理採購,品質要求較嚴謹與穩定,並規定廠商於交貨時需清洗藥桶,並應裝置加藥專用馬達,且當時因SARS疫情需大量使用消毒藥品,影響供料市場及標購作業,故為各區處淨水用藥安全之需要,總處復特准各區管理處先以辦理臨時標之方式(下稱臨時標案),按原規格續購至
9月份需用量之情,乃與戊○○(業經審結)、子○○、乙○○、辰○○(均另行審結),基於共同圍標以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2年5月間起連續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圍標行為,其圍標情形如下:
㈠統購標案:統購標案區域包含南、北區之水廠,故由南、北區之廠商聯合圍標。
⒈統購標第二次標案(92年6月6日開標):
丁○○、辛○○、戊○○、乙○○等先於92年6月2日,在子○○址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7樓708、70
9室之誠益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誠益行)辦公室內,共推子○○擔任圍標主導者及見證人,子○○並同時擔任皇業淨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業公司,址設於苗栗縣○○鎮○○路75之3號,乙○○為實際負責人)及串昌公司之代表人,共同簽署協議內容略為「一、投標水廠分為a板新水廠加基隆水廠(第一標加第九標)b平鎮、大湳水廠加新竹水廠(第二標加第三標),由甲(即子○○)、乙(即宏誼公司)、丙(即衛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鄉○○路○號,實際負責人為戊○○)三方抽籤決定a、b標項,乙、丙二方合併為一方,A(即皇業公司)、B(即串昌公司)二方合併為一方。二、合理價格為每公斤3.50元(未稅),乙、丙、A、B四方開標完,則提供未稅得標價格之10%予甲方做為報酬,若價格提高至每公斤3.80元,則每公斤多付0.1元予甲方,所有金額開標完3日內以現金付予甲方。三、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指使他家協議外之廠商出面投標,及低於協議之合理價格,違反者須賠償300萬元」等語之協議書,而達成聯合圍標之決議,且因本次自來水公司之統購標案與以往係由各區處水廠自行招標之情況不同而係包括南北全部區處之水廠統一開標,丁○○、辛○○、戊○○、子○○、乙○○等北部廠商為恐南部投標廠商低價競爭而影響渠等圍標之結果,乃於92年6月6日上午10時許,由子○○出面邀集該次參與投標之南部廠商代表辰○○、寅○○、壬○○等人與戊○○、辛○○、乙○○、丁○○在址設於台中市○○路○段○號之1之自來水總公司開標會場外之餐飲店協商後,達成不為價格競爭、以促使該次開標流標後提高標價之協議。本次開標如附表一所示分為九個標項,其採購數量、預估底價、單價及押標金詳如附表一所示(第一標項為第一區管理處,第二標項為第十二區管理處,第三標項為第二區管理處,第四標項為第八、九區管理處,第五標項為第四區管理處,第六標項為第三區管理處,第七標項為第五區管理處,第八標項為第六區管理處,第九標項為第七、十區管理處),開標結果除如附表一所示之第四標項(即起訴書所載第八標項)並無廠商投標外,皇業公司(由乙○○代表)參與附表一第六標項投標(即起訴書所載第三標項)、串昌公司(由丁○○代表)參與附表一第三、五、九標項投標(即起訴書所載第二、四、七標項),宏誼公司(由辛○○代表)參與附表一第二標項投標(即起訴書誤載為第九標項)、衛源公司(由戊○○代表)參與附表一第一、二、三、六(起訴書誤載為第九標項)標項投標,大軒公司參與附表一第五、八標項投標、東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展公司,址設於台南縣○○鄉○○○路○○號,辰○○為負責人)參與附表一第五、七、八、九標項投標,上開各公司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標價投標,而均因超過如附表一各標項所示之核定底價而流標。
⒉統購標第三次標案(92年6月26日開標):
統購標案於92年6月26日第三次開標,本次標項與前次標案範圍相同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九個標項。丁○○、辛○○、戊○○、子○○等人承前協議圍標之犯意聯絡,除附表一第四標項仍無廠商投標外,協議由串昌公司參與附表一第六、九標項投標、宏誼公司參與附表一第一標項投標、衛源公司參與附表一第一、二標項投標、皇業公司參與附表一第三標項投標、大軒公司參與附表一第五標項投標、東展公司參與附表一第七、八標項投標,開標結果除附表一第九標項由未參與圍標協議之廠商即 必興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必興公司)以低於底價(20,174,700元)之19,170,375元價格(採購量總數為7,550,000公斤,每公斤單價約為2.54元)得標外,其餘標案仍均因各投標廠商所提出如附表一第一至八標項之標價超過核定底價而流標(按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故皇業及串昌公司仍得以單一廠商分別就附表二所示第二、四標項單獨投標)。
⒊統購標第四次標案(92年7月30日開標):
92年7月7日,丁○○、辛○○、子○○、乙○○、戊○○等人再度於誠益行集會,同意延展前於6月6日成立之圍標協議。而第四次統購標案於92年7月30日開標,共縮併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四個標項,其採購數量、預估底價、單價及押標金詳如附表二所示(第一標項為第一、十二區管理處,第二標項為第二、八、九區管理處,第三標項為第四區管理處,第四標項為第三、五、六區管理處),丁○○、辛○○、戊○○、子○○等人承前之協議圍標犯意聯絡,協議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標項由宏誼公司擔任主標,附表二所示之第二標項由皇業公司擔任主標,附表二所示之第四標項由串昌公司擔任主標,並為迫使自來水公司提高底價,協議宏誼公司及串昌公司需配合拉高標價(每公斤單價4元),以促使該次開標繼續流標。開標前子○○並與丁○○南下赴東展公司與辰○○等人協商,協議若串昌公司能以每公斤單價4元之價格得標,因串昌公司無法完全供應附表二所示第四標項三區總計8,000,000公斤「聚氯化鋁」之採購量,且串昌公司距離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所轄淨水場位於台南縣)較遠,考量運輸成本等因素,其供應不足之部分將由子○○協調東展公司等其他業者支援提供,使圍標集團成員可以分享利益;並將附表二所示之第三標項交由東展公司擔任主標,大軒公司則不為投標。嗣開標當日投標廠商衛源、宏誼、串昌、東展及皇業等五家公司,各依照協議標項及標價參與附表二各標項之投標,開標結果如附表二所示之四個標項均因投標廠商之標價及減價後之標價均超過核定底價而再度流標。
⒋統購標案第五次開標(92年9月10日開標):
92年8月25日丁○○、辛○○、戊○○、子○○、乙○○等再度合意延展同年6月6日之圍標協議後,議定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標項由皇業公司擔任主標,附表二所示之第四標項則由串昌公司擔任主標。另於同年9月9日下午2時許,子○○、寅○○、壬○○及辰○○等人,在台南市台南大飯店商談圍標事宜,協議附表二所示之第三標項由東展公司擔任主標,大軒公司則配合參與投標。皇業、串昌及衛源等家公司並另去函向自來水公司反映所訂採購底價偏低等情,而自來水公司因前述數次開標均流標,乃將本次標案之單價由原先每公斤單價不到3元之價格分別調高至如附表二所示之每公斤單價3.71元(第一標項)、3.92元(第二標項)、3.89元(第三標項)、4.39元(第四標項)。嗣於92年9月10日開標當日,衛源、宏誼公司依議投標附表二所示之第一標項,串昌公司依議投標附表二所示之第四標項,皇業公司依議投標附表二所示之第二標項,東展、大軒公司則依議投標附表二所示之第三標項。開標結果除附表二所示之第三標項由未參與圍標協議之必興公司以41,120,100元最低價得標(底價52,444,980元,起訴書誤載為47,321,000元,每公斤單價
3.05元),第二標項則由皇業公司於三次減價後,以39,190,282元得標(每公斤單價3.74元),其餘二個標項則仍皆因投標廠商所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標價超過核定底價,且減價後之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而再度廢標。
⒌統購標案第六次開標(92年9月30日開標):
該次開標僅餘如附表二第一、四標項所示之二個標項,由衛源公司及皇業公司參與附表二所示第一標項(即第一、十二區處)之投標,串昌、大軒、皇業公司參與附表二所示第四標項(即第三、五、六區處)之投標,東展公司並於事前表示不參加附表二所示第四標項之投標,惟串昌公司於得標後應釋出得標採購數量之五分之一由東展公司供應。開標結果附表二所示第一標項由衛源公司以54,927,390元之最低價得標(底價55,800,000元,每公斤單價3.56元),附表二所示之第二標項,大軒公司因工廠登記證資格不符而遭剔除,而由串昌公司以32,760,000元之最低價得標(底價32,980,00
0元,每公斤單價3.9元),惟原協議分包之東展公司嗣因原料上漲拒絕供貨,而仍由串昌公司獨自供貨,丁○○就本件標案則未依協議給付子○○見證費。衛源公司則於標得上述標案後即依圍標協議將得標採購數量之一半分包由宏誼公司供應,戊○○並於92年10月間,依前開圍標協議開立3張面額各為1,050,000元之支票(總計3,150,000元)予子○○以做為見證費。
㈡臨時標案:自來水公司各管理區處在前述之統購標案成功標
出前,為因應各區處對「聚氯化鋁」之需求,乃另由各區處自行辦理臨時採購案,而第一區、第二區、第三區、第十二區標案係屬北區水廠之臨時採購案,南部廠商之大軒、東展公司為運輸成本考量,並無可能北上搶標,故僅丁○○、辛○○、戊○○、乙○○等北部廠商乃與子○○依前述圍標協議內容聯合圍標如附表三所示區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採購數量、預估底價、單價及押標金之臨時標案,而未包括南部廠商。
⒈第一區臨時標案(採購量2,000,000公斤):
丁○○、辛○○、戊○○、乙○○等北部廠商與子○○承前之協議圍標犯意聯絡,協議由各廠商負責主標離自身工廠最近之水廠管理區處之標案,其餘廠商則不為投標或配合投標,由宏誼、衛源公司於92年7月18日參與附表三所示第一區處之第一次開標,惟因未達法定投標廠商數量而流標。子○○於同年7月24日另與辛○○協議讓宏誼公司退出本次標案,而另主標前述統購標案附表二所示第四次開標之第一標項標案,嗣第一區臨時標案於同年7月29日上午10時許第二次開標,當次果僅有衛源公司參與投標,開標後經衛源公司減價一次而以8,064,000元(底價8,106,000元,每公斤單價約4.032元)得標。戊○○並於92年9月中旬依前開圍標協議給付2筆現金490,000元共計980,000元見證費給子○○。
⒉第二區處臨時標案(採購量4,500,000公斤):
丁○○、辛○○、戊○○、乙○○等北部廠商與子○○承前之協議圍標犯意聯絡,由皇業及串昌公司於92年7月2日參與本次標案第一次開標,惟因未達法定投標廠商數量而流標,該標案於同年7月8日重新開標,僅有皇業公司一家參與投標,因其報價(17,010,000元)超過底價(14,640,000元)而再度流標,同年7月15日第三次開標,仍僅有皇業公司參與投標,開標後經皇業公司二次減價而以16,821,000元之價格得標(每公斤約3.738元),乙○○嗣乃依前述圍標協議以扣抵貨款1,200,000元之方式予子○○做為部分見證費,剩餘之482,100元見證費則尚未給付。
⒊第三區處臨時標案(採購量2,250,000公斤):
丁○○、辛○○、戊○○、乙○○等北部廠商與子○○承前之協議圍標犯意聯絡,由皇業及串昌公司於92年6月24日參與本次標案第一次開標,惟因未達法定投標廠商數量而流標,該標案於同年7月3日第二次開標,僅有串昌公司一家參與投標,開標結果因其報價(8,977,500元)超過底價(7,087,500元),且串昌公司不願減價而流標。同年7月15日第三次開標仍僅有串昌公司一家參與投標,開標結果其報價(8,977,500元)仍超過底價(8,268,750元),且仍不願減價而再度流標。同年7月22日第四次開標,仍僅有串昌公司一家參與投標,開標結果其標價(8,977,500元)仍超過底價(8,552,250元),經串昌公司三次減價之後,標價8,930,250元雖仍超過底價,惟因自來水廠急需「聚氯化鋁」之原料,乃經開標現場之主持人當場宣佈暫予保留,嗣經自來水公司經理 郭悅富 核示,准由串昌公司以8,930,250元(每公斤單價3.969元,起訴書誤載為3.78元)之價格得標。嗣因自來水公司前述相關統購案完成開標,臨時標案契約即告終止,丁○○乃僅給付300,000元予子○○做為見證費。
⒋第十二區處臨時標案(採購量1,800,000公斤):
丁○○、辛○○、戊○○、乙○○等北部廠商與子○○承前之協議圍標犯意聯絡,協議由宏誼公司主標,嗣皇業、衛源、宏誼公司即於92年8月25日共同參與本次標案之開標,皇業、衛源、宏誼公司分別提出如附表三所示之標價即7,560,
000元、7,465,500元、6,804,000元,而由宏誼公司取得優先減價權,並於減價後以低於底價(6,800,000元)之6,709,500元得標(每公斤單價約3.73元)。辛○○嗣即依前述圍標協議以其對子○○之債權(即誠益行向宏誼公司購買「聚氯化鋁」及「硫酸鋁」等物品而需支付之貨款)總計720,000元,抵充作為支付給子○○之見證費。
二、自來水公司第四區處於92年7月3日公告辦理「聚氯化鋁」臨時採購標案,採購量為6,300,000公斤,並預定於同年月18日開標,寅○○、壬○○姊弟因認此臨時標案並不在上開協議圍標之範圍內,乃決定投標該標項,而由壬○○負責處理投標事宜,壬○○為使該標案得以順利開標,不致因投標廠商不足而流標,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其叔叔即陳秋雄所經營之五洲儀器有限公司(下稱五洲公司)之名義,自行填寫標單後,以五洲公司名義與大軒公司共同參加上述標案招標程序,嗣於開標當日,共有東展公司、大軒公司、五洲公司三家公司共同參與此標案,五洲公司於資格審查標時,即因未繳納押標金,及相關證明文件,而因資格不符遭剔除,東展公司、大軒公司則分別提出標價24,144,750元、23,814,000元,而由大軒公司取得優先減價權,並經壬○○當場減價而以低於底價(23,300,000元)之23,218,650元(每公斤單價約3.68元,起訴書誤載為3.51元)得標。子○○獲悉大軒公司得標後,要求大軒公司需各釋出三分之一之得標採購量與旭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鑫公司)及東展公司供應,寅○○、壬○○為免遭子○○進行報復,乃同意釋出得標採購量,惟事後寅○○、壬○○復為控制供貨品質,乃再與子○○協議後,開立3張面額分別為730,000元、1,490,000元、1,490,000元之支票予子○○、旭鑫及東展公司收執,以買回原先議定由旭鑫及東展公司供應之貨量,惟本件臨時採購標案嗣仍因前開統購標案第五次開標於92年
9月10日順利開標成功而告終止。嗣經警方接獲檢舉後循線追查,並於92年4月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93年度聲搜字第563號)分別至①誠益行扣得:銀行支(本)票存根17本、筆記本2本、誠益行公司資料、協議書等文書資料5冊、支出證明單及銀行存摺影本2冊、銀行對帳單1冊。②宏誼公司扣得:買賣契約資料影本2份、誠益行公司對帳單1張、宏誼公司客戶帳款異動表1份、宏誼公司總分類帳1冊。③衛源公司扣得:帳戶明細6份、支票存根2份、92年下半年客戶銷售簡要表1份、92年下半年PAC銷售月報1份、自來水公司PAC報價及開標資料1份、自來水公司PAC進貨簿1本、自來水公司PAC銷貨簿1本、自來水公司PAC買賣契約1冊、92年下半年工作月報表1份、同業往來資料3頁、92年日記帳1冊、92年支票日曆帳1冊、92年總帳1冊、92年銷貨帳1冊、92年進貨帳1冊、92年下半年零用金帳1冊、92年雜記1冊。④串昌公司查扣:PAC買賣契約7冊、公司文件資料㈠1份、公司存摺3本、87年至91年度水廠開標明細1份、公司文件資料㈡1份、同意書2張、公司薪資印領清冊1份、公司支票存根2本、公司文件資料㈢1份。
⑤皇業公司查扣:出貨記錄1冊、傳票資料1冊、文件資料各2張、支票存根2冊、存摺影本7冊、皇業公司勞保卡影本3張、筆記本1冊。⑥東展公司查扣:土銀存款簿2冊、第一商業銀行支票簿1本、台灣中小企銀支票簿1本、台灣土地銀行支票簿1本、串昌、聯碳企業公司送貨單2本、串昌公司交貨單1本、必興公司切結書1本、自來水公司五區管理處公文2頁、東展、串昌公司供貨切結書7頁、自來水公司四區管理處詢價單5頁、串昌公司交貨清單1本、公司聚氯化鋁檢驗報告1本、公司支票日曆簿1本、公司92年10月14日陳情書1份、君子協議書1份。⑦己○○所經營之旭鑫化工有限公司(址設於高雄縣仁武鄉後庄巷54號之1)扣得:員工資料卡2冊、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函給誠益行採購需知及相關採購資料1袋、公司相關帳冊資料1本、公司電話聯絡簿1本、相關來往廠商名片1袋、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及收款簽收簿1冊、92年度記事簿2本、公司合作金庫活期存摺2本、與高睦公司往來資料13張、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2張、與誠益行往來相關資料17張、自來水公司交易明細表2張。⑧大軒公司扣得:員工薪資表13張、筆記本2本。⑨子○○位於台北市○○區○○○路11之2號7樓住處扣得:協議書及同意書等文件、通訊錄1冊、記事本2冊。⑩丁○○位於新竹市○○路○○○號12樓之1住處扣得:92年度開標明細3張。⑪辰○○位於台南市○區○○路○○○巷○○號住處扣得:東展公司台灣中小企銀善化分行支票票根41張、東展公司第一銀行麻豆分行支票票根30張、東展公司台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支票票根56張。⑫壬○○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住處扣得:記事本1本、大戶支票日曆1本、記事簿
1本、電話分類簿1本、字條1張。⑥、匯款回條60張等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及高雄縣警察局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丁○○、辛○○、壬○○、寅○○、串昌公司、宏誼公司、大軒公司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丁○○、辛○○、壬○○、寅○○、串昌公司、宏誼公司、大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子○○、乙○○、戊○○、辰○○、己○○、卯○○、庚○○、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及證人丙○○、 謝世雄 、 陳碧珠 於警詢中證述此部分相關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自來水公司92年度辦理「聚氯化鋁」統購標案5冊、自來水公司第一、二、三、四、五、十二區處92年度下半年辦理「聚氯化鋁」臨時採購標案資料各1冊、誠益行資料、協議書等文書資料5冊、宏誼公司買賣契約資料2份、宏誼公司客戶帳款異動表1份、宏誼公司總分類帳1冊、衛源公司支票存根2份、衛源公司92年下半年客戶銷售簡要表、92年下半年PAC銷售月報1份、自來水公司PAC報表及開標資料1份、自來水公司PAC進貨簿1份、自來水公司
PAC銷貨簿1份、自來水公司PAC買賣契約1份、92年下半年工作月報表1份、同業往來資料3頁、92年日記帳1冊、92年支票日曆帳1冊、92年總帳1冊、92年銷貨帳1冊、92年進貨帳1份、92年下半年零用金帳1份、92年雜記1份、串昌公司同意書2張、皇業公司出貨紀錄1冊、皇業公司文件資料2張、筆記本1冊、串昌公司交貨單、供貨切結書、君子協議書、92年度開標明細各1份、記事簿1本扣案可憑。是被告丁○○、辛○○、壬○○、寅○○、串昌公司、宏誼公司、大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任意性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辛○○、壬○○、寅○○、串昌公司、宏誼公司、大軒公司等之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故應依法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⒉刑法第28條共犯修正施行前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法後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本件被告丁○○、辛○○、寅○○、壬○○與共犯子○○、戊○○、乙○○、辰○○就前開聯合圍標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對其等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現行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經刪除,此刪除
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本件被告丁○○、辛○○、寅○○、壬○○先後數次聯合圍標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本得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惟因修正後刑法刪除前開連續犯規定,致被告戊○○所為須依法分論併罰,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刑法第41條雖係關於刑罰執行事項,參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
非字第223號、92年度台上字第5220號、94年度台上字第85
8號判決要旨,若該條有所變更,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以資決定應適用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就易科罰金之要件「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及「而受6個月以上徒刑之罪」部分,雖未變更,但就易科罰金之標準,由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即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刑法修正後之易科罰金標準,顯較不利於被告。至於新法將原有「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規定,予以刪除,因該部分係屬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所應審酌事項之規定(最高法院77年度台非字第158號判決參照),而與法院應否諭知易科罰金之要件判斷無涉,從而,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仍以修正前之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壬○○,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⒍按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之規定,於95年7月1日亦經修正施
行,惟緩刑規定並非關於行為可罰性之法律規範,而係屬刑之宣告規範,無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其適用關係乃以案件在裁判時為準,並非以行為時為準,是本案犯罪時間固在前揭刑法修正施行前,惟裁判時已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就緩刑之宣告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74條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且緩刑之宣告既無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而未涉及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故本案雖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諭知,緩刑之宣告則適用現行法之規定,亦無悖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同院87年度臺非字第400號判決所揭示之「擇用整體性原則」,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丁○○、辛○○、寅○○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罪。被告壬○○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罪及同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被告丁○○行為時為串昌公司之代表人;被告辛○○於行為時為宏誼公司之受僱人;被告寅○○、壬○○為大軒公司之受僱人,渠等因執行業務而均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4項之行為,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串昌公司、宏誼公司、大軒公司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之罰金;又被告壬○○另於執行業務時有違反同法第87條第5項之行為,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大軒公司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被告丁○○、辛○○、寅○○、壬○○就聯合圍標前開事實欄㈠編號⒈至⒌之統購標案部分與共犯子○○、乙○○、戊○○、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丁○○、辛○○就前開事實欄㈡編號⒈至⒋之臨時標案部分與共犯子○○、乙○○、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丁○○、辛○○、寅○○、壬○○前揭數次聯合圍標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爰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壬○○上開所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協議圍標罪及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壬○○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顯有未恰,另被告壬○○二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構成要件不同,罪名有異,被告大軒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應就被告壬○○二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分別科予同法第87條第4項及同法條第5項之罰金刑,公訴意旨雖漏載被告大軒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就被告壬○○違反同法第87條第5項之規定部分,亦應科予該條之罰金刑,然已於事實欄內明確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本院爰審酌被告丁○○、辛○○、寅○○、壬○○與共犯子○○等多人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價格之競爭,圖謀圍標公共工程,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足以影響公共工程採購之結果,所生危害非輕,被告丁○○、辛○○與共犯戊○○、乙○○、子○○為本次聯合圍標案件之發起人,涉案情節較重,被告寅○○、壬○○僅參與統購標案部分之圍標行為,且未自圍標行為中標得任何標案,被告丁○○任職之串昌公司因此圍標行為分別標得統購標第六次開標第四標項及第三區處臨時標案二件工程,被告辛○○任職之宏誼公司則僅標得第十二區處臨時標案一件工程,被告壬○○為避免廠商不足導致流標,竟借用他人名義參與投標,藉此虛增投標廠商數目,意圖影響招標之結果,破壞招標之公正、公平性,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丁○○、辛○○、寅○○、壬○○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甚佳,且被告丁○○、辛○○、壬○○均未曾因刑案而經法院判決處刑,被告寅○○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參,且被告丁○○、辛○○等人發起本案之圍標工程,出發點在於避免同業削價惡性競爭,以致影響民生用水之安全性,並非全為私利,立意尚屬良善,況被告丁○○、辛○○於本案幾乎未獲得利潤,被告串昌公司、大軒公司分別標得之第三區臨時標案、第四區臨時採購標案,並均因統購標案成功標出而中途終止,被告大軒公司並為取回供應量而出資3百餘萬元向東展及旭鑫公司買回供應權,及其等之犯罪手法、所得利益尚非甚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丁○○、辛○○、寅○○、壬○○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並不得予以減刑之罪,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而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亦定有明文,故斟酌被告丁○○為高職畢業、家境小康,被告辛○○為大學畢業、經濟不佳,被告寅○○、壬○○均為專科畢業、家境小康等情,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並就被告壬○○所犯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串昌、宏誼、大軒公司之宣告刑部分,參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條「為紀念解除戒嚴20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特制定本條例」之立法意旨,非自然人之法人自應不再減刑之列,併此敘明。再被告丁○○、辛○○、寅○○、壬○○均業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支付國庫一定之金額,以求緩刑之宣告,經蒞庭檢察官表示同意(見本院93年訴字第2780號卷㈣第60、68頁),因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惟斟酌被告丁○○、辛○○、寅○○、壬○○因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命其等分別向國庫捐款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5項、第9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2項、第9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承育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0
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統購標案┌─┬───┬──────┬───────────────────────┬────────────────────────┐│標│區處別│採購數量│第二次開標(92/06/06)│第三次開標(92/6/26)││項││(kg)├──────────┬───────┬────┼──────────┬───────┬─────┤││││預估底價、單價及押標│投標廠商及標價│決標情形│預估底價、單價及押標│投標廠商及標價│決標情形│││││金(含稅、元)│(元)││金(含稅、元)│(元)││├─┼───┼──────┼──────────┼───────┼────┼──────────┼───────┼─────┤││││底價:3,076920││超底價流│底價:3,076920│宏誼:│││一│一│1,332,000│單價(kg/元):2.2│衛源:│標│單價(kg/元):2.2│5,734,260│超底價流標│││││押標金:150,000│5,314,680││押標金:150,000│衛源:││││││││││5,664,330││├─┼───┼──────┼──────────┼───────┼────┼──────────┼───────┼─────┤││││底價:33,306,000│宏誼:││底價:33,306,000││││二│十二│13,000,000│單價(kg/元):2.44│55,965,000│同上│單價(kg/元):2.44│衛源:│同上│││││押標金:1,600,000│衛源:││押標金:1,600,000│55,965,000│││││││51,870,000│││││├─┼───┼──────┼──────────┼───────┼────┼──────────┼───────┼─────┤││││底價:26,641,393│串昌:││底價:26,641,393││││三│二│9,950,100│單價(kg/元):2.55│43,462,037│同上│單價(kg/元):2.55│皇業:│同上│││(即起││押標金:1,300,000│衛源:││押標金:1,300,000│38,447,186││││訴書所│││41,790,420│││││││載第二││││││││││標項)││││││││├─┼───┼──────┼──────────┼───────┼────┼──────────┼───────┼─────┤││八│9,600││││││││四├───┼──────┤│無廠商投標│││無廠商投標││││九│20,000│││││││││(即起││││││││││訴書所││││││││││載第八││││││││││標項)││││││││├─┼───┼──────┼──────────┼───────┼────┼──────────┼───────┼─────┤│││││東展:││││││││││53,928,000│││ 翔瑞成 :││││││底價:32,356,800│翔瑞成:││底價:32,356,800│53,928,000│││五│四│12,840,000│單價(kg/元):2.4│51,360,000│同上│單價(kg/元):2.4│必興:│同上│││(即起││押標金:1,600,000│大軒:││押標金:1,600,000│35,053,200││││訴書所│││56,759,220│││大軒:││││載第四│││串昌:│││48,265,560││││標項)│││56,624,400│││││├─┼───┼──────┼──────────┼───────┼────┼──────────┼───────┼─────┤│││││皇業:│││││││││底價:9,777,600│20,059,200(第││底價:9,777,600│串昌:│││六│三│4,800,000│單價(kg/元):1.94│一次減價後之標│同上│單價(kg/元):1.94│19,152,000(第│同上│││(即起││押標金:450,000│價)││押標金:450,000│一次減價後之標││││訴書所│││衛源:│││價)││││載第三│││20,664,000│││││││標項)││││││││├─┼───┼──────┼──────────┼───────┼────┼──────────┼───────┼─────┤││││││││翔瑞成:││││││底價:2,598,750│東展:││底價:2,598,750│4,620,000│││七│五│1,100,000│單價(kg/元):2.25│4,620,000│同上│單價(kg/元):2.25│必興:│同上│││││押標金:120,000│翔瑞成:││押標金:120,000│3,003,000│││││││4,400,000│││東展:││││││││││4,389,000││├─┼───┼──────┼──────────┼───────┼────┼──────────┼───────┼─────┤│││││東展:│││翔瑞成:││││││底價:4,762,800│8,379,000(優││底價:4,762,800│8,820,000│││八│六│2,100,000│單價(kg/元):2.16│先減價後之標價│同上│單價(kg/元):2.16│東展:│同上│││││押標金:230,000│)││押標金:230,000│8,268,750│││││││大軒:│││必興:│││││││8,775,900│││5,622,750││├─┼───┼──────┼──────────┼───────┼────┼──────────┼───────┼─────┤││七│7,300,000│││││串昌:│││├───┼──────┤底價:20,174,700│東展:││底價:20,174,700│30,124,500│││九│││單價(kg/元):2.54│31,710,000│同上│單價(kg/元):2.54│翔瑞成:│必興:│││十│250,000│、2.688│串昌:││、2.688│31,710,000│19,170,375│││(即起││押標金:1,000,000│38,052,000││押標金:1,000,000│必興:││││訴書所││││││19,170,375││││載第七││││││││││標項)││││││││└─┴───┴──────┴──────────┴───────┴────┴──────────┴───────┴─────┘
附表二:統購標案┌─┬───┬──────┬──────────────────────┬──────────────────────┬──────────────────────┐││││第四次開標(92/7/30)│第五次開標(92/9/10)│第六次開標(92/9/30)││標│區處別│採購數量├─────────┬───────┬────┼─────────┬───────┬────┼─────────┬───────┬────┤│項│││預估底價、單價及押│投標廠商及標價│決標情形│預估底價、單價及押│投標廠商及標價│決標情形│預估底價、單價及押│投標廠商及標價│決標情形│││││標金(含稅、元)│(元)││標金(含稅、元)│(元)││標金(含稅、元)│(元)││├─┼───┼──────┼─────────┼───────┼────┼─────────┼───────┼────┼─────────┼───────┼────┤│││││││││││││││一│1,332,000││宏誼:││底價:55,830,306│宏誼:│超底價流││衛源:│衛源:│││││底價:36,382,920│53,145,624(第││單價(kg/元):│57,184,680(第│標│底價:55,830,306│57,254,610,經│54,927,3│││││單價(kg/元):│三次減價後之標│超底價流│3.71(12區)、3.71│三次減價後之標│(核定底│單價(kg/元):│第一次減價後之│90元(核││一├───┼──────┤2.44(12區)、2.2│價)│標│(1區)│價)│價:52,8│3.71(12區)、3.71│標價為54,927,3│定底價:│││││(1區)│衛源:││押標金:│衛源:│20,000元│(1區)│90│55,800,0│││十二│13,000,000│押標金:1,800,000│61,699,260││2,700,000│59,248,980│)│押標金:2,700,000│皇業:│00元),││││││││││││58,689,540│單價:3.│││││││││││││65元│├─┼───┼──────┼─────────┼───────┼────┼─────────┼───────┼────┼─────────┴───────┴────┤││二│9,950,100│││││皇業:│││││││底價:26,799,733│││底價:39,120,424│40,657,298(經│皇業:│││├───┼──────┤單價(kg/元):│皇業:││單價(kg/元):│第三次減價後之│39,190,2│││二│八│9,600│2.55(2區)、5.5(│39,074,042(第│同上│3.92(2區)、3.92│標價為39,190,2│82元(核││││││8區)、4.9(9區)│二次減價後之標││(8區)、3.92(9區│82(2區、8區、│定底價:│││├───┼──────┤押標金:│價)││)│9區),投標單│36,780,0││││九│20,000│1,300,000│││押標金:2,000,000│價均係3.74│00元)│││││││││││││├─┼───┼──────┼─────────┼───────┼────┼─────────┼───────┼────┼──────────────────────┤││││││││大軒:│必興:││││││底價:32,356,800│東展:││底價:52,444,980(│52,579,800│41,120,1│││三│四│12,840,000│單價(kg/元):2.4│49,883,400(第│同上│起訴書誤載為47,321│必興:│00元(單││││││押標金:1,600,000│一次減價後之標││,000)│41,120,100│價:3.05│││││││價)││單價(kg/元):│東展:│元)│││││││││3.89│51,905,700││││││││││押標金:│││││││││││2,600,000││││├─┼───┼──────┼─────────┼───────┼────┼─────────┼───────┼────┼─────────┬───────┬────┤││三│4,800,000│底價:17,139,150│││││││││││││單價(kg/元):│││底價:36,876,000│││底價:36,876,000│大軒:│串昌:││├───┼──────┤1.94(3區)、2.25│串昌:││單價(kg/元):│串昌:│超底價流│單價(kg/元):│未符工廠登記證│32,760,0││四│五│1,100,000│(5區)、2.16(6區│35,112,000(第││4.39(3區)、4.39│32,995,200(第│標(核定│4.39(3區)、4.39│,資格不符│00元(核│││││)│一次減價後之標│同上│(5區)、4.39(6區│三次減價後之標│底價:29│(5區)、4.39(6區│串昌:│定底價32││├───┼──────┤押標金:850,000│價)││)│價)│,484,000│)│32,760,000│,980,000│││六│2,100,000││││押標金:1,800,000││元)│押標金:1,800,000│皇業:│元),單││││││││││││33,600,000│價3.90元││││││││││││││└─┴───┴──────┴─────────┴───────┴────┴─────────┴───────┴────┴─────────┴───────┴────┘
附表三:臨時標案┌─┬─────┬────────────────────────┬─────────────────────────┬─────────────────────────┬─────────────────┐│區│採購數量│第一次開標│第二次開標│第三次開標│第四次開標││處│(kg)├────┬───────┬─────┬─────┼────┬───────┬──────┬─────┼────┬───────┬──────┬─────┼───┬─────┬───┬───┤│別││公告日期│預估底價、單價│投標廠商及│決標情形│公告日期│預估底價、單價│投標廠商及標│決標情形│公告日期│預估底價、單價│投標廠商及標│決標情形│公告及│預估底價、│投標廠│決標情││││開標日期│及押標金│標價││開標日期│及押標金│價││開標日期│及押標金│價││開標日│單價及押標│商及標│形│││││(含稅)││││(含稅)││││(含稅)│││期│金(含稅)│價│││││││││││││││││││││├─┼─────┼────┼───────┼─────┼─────┼────┼───────┼──────┼─────┼────┼───────┼──────┼─────┼───┼─────┼───┼───┤││││底價:││││底價:││經減價後衛│││││││││││││8,106,000元│宏誼:│││8,106,000元│衛源:原底價│源公司以││││││││││一│2,000,000│92.07.03│單價(㎏/元):││因未達法定│92.07.18│單價(㎏/元):│8,127,000,│8,064,000││││││││││││92.07.18│4.053元│衛源:│家數而流標│92.07.29│4.053元│經第一次減價│得標(單價│││││││││││││押標金:││││押標金:│後8,064,000│4.03元)│││││││││││││320,000元││││320,000元│││││││││││├─┼─────┼────┼───────┼─────┼─────┼────┼───────┼──────┼─────┼────┼───────┼──────┼─────┼───┼─────┼───┼───┤││││底價:元││││底價:││││底價:││皇業經第二││││││││││皇業:│││14,460,000元│皇業:原底價│││16,900,000元│皇業:原底價│次減價後以││││││二│4,500,000│92.06.13│單價(㎏/元:││因未達法定│92.07.02│單(㎏/元):│17,388,000,│仍因高於底│92.07.08│單價(㎏/元):│17,482,500,│16,821,000││││││││92.07.02││串昌:│家數而流標│92.07.08│3.12元│經第一次減價│價而未決標│92.07.15│3.6元│經第一次減價│得標(單價│││││││││押標金:││││押標金:│後17,010,000│││押標金:│後17,010,000│3.74元)│││││││││810,000元││││810,000元││││810,000元│││││││├─┼─────┼────┼───────┼─────┼─────┼────┼───────┼──────┼─────┼────┼───────┼──────┼─────┼───┼─────┼───┼───┤││││底價:││││底價:││││底價:│││92.7.1│底價:│串昌:│串昌經│││││7,087,500元│皇業:│││7,087,500元單││仍因高於底││8,268,750元││仍因高於底│6│8,552,250│8,977,│三次減││三│2,250,000│92.06.09│單價(㎏/元):││因未達法定│92.06.25│價(㎏/元):│串昌:│價且不願減│92.07.07│單價(㎏/元)│串昌:│價且不願減│92.7.2│單價:│500│價後,││││92.06.24│3.15元│串昌:│家數而流標│92.07.03│3.15元│8,977,500元│價而流標│92.07.15│:3.675│8,977,500│價而流標│2│3.801││以8,93│││││押標金:││││押標金:││││押標金:││││押標金:││0,250,│││││250,000元││││250,000元││││250,000元││││250,000元││元得標│││││││││││││││││││(單價│││││││││││││││││││3.969│││││││││││││││││││元)│├─┼─────┼────┼───────┼─────┼─────┼────┼───────┼──────┼─────┼────┼───────┼──────┼─────┼───┼─────┼───┼───┤││││底價:│皇業:│宏誼經優先│││││││││││││││││6,800,000元│7,560,000│減價後以││││││││││││││十│1,800,000│92.08.08│單價(㎏/元):│衛源:│6,709,500││││││││││││││二││92.08.25│3.8元│7,465,500│得標(單價│││││││││││││││││押標金:│宏誼:│3.78元)│││││││││││││││││350,000元│6,8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