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93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分別載明各債務人應負之清償責任)及利息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