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克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哲賢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