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0八六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理人 黃淑媛 相對人德揚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丙○○乙○○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一0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一張(票號八四A0四五四四D號,附息票)新台幣壹佰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類第九期債票(八十六年度)。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全字第四三九五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曾以民國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一0二號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一張(票號八四A0四五四四D號,附息票)新台幣壹佰萬元在案。茲以前開公債業已到期為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等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