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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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17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鄭鴻銘
       陳柏樫
被   告  許福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柒仟叁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民
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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