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有坐落於桃園縣平鎮市○○段第0146地號土地暨門牌號碼桃園縣平鎮市○○里○○路○○巷○弄○○號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296號)應予停止。對債務人所有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㈡債務人就其所有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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