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29日起至89年4月28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重更㈡字第3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055、11257號、90年度偵字第14208號、93年度偵字第127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476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