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聲減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4月至同年10月24日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28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8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0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