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12號原告 許松淵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訴訟代理人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保險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即要保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民國101年1月5日民事陳報狀可稽,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傳真之保險契約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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