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輔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輔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輔宣字第22號聲請人 王麗娜 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張遠濤 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此於輔助宣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第1項前段、第603條、第624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張遠濤之配偶,相對人張遠濤因罹患腦中風,必須依賴他人提供生活照料,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張遠濤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遠濤因腦中風,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事實,固據提出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為證,然此不能證明相對人張遠濤符合輔助宣告之要件;而聲請人雖指定國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張遠濤之精神狀況,惟聲請人並未於指定期日偕同張遠濤接受鑑定,有非訟筆錄在卷可稽,致本院無從就張遠濤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亦無從判斷張遠濤是否符合輔助宣告之要件。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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