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26號原告 于善疆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被告 張志豪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327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湯千慧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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