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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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明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461、23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明輝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