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 徐丞佑
徐苡瑄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素幸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原告 徐慧郁
徐得紘 徐慧棻 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慧玲 被告 徐得芳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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