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20號原告 王文賓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 訴訟代理人 郭佩宜 訴訟代理人 廖紋毅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年6月22日雲監裁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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