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20號原告 卓鏡男 被告 陳義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2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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