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0522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甲○○、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叁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三四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5年度促字第30522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加付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付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95年7月15日起至│5.07%│││││95年10月15日止││││001│935,000元├───────────┼───────────┤95年8月16日││││95年10月16日起│5.14%│││││至清償日止│││├──┼────────────┼───────────┼───────────┼─────────────┤│││95年7月15日起至│5.07%│││││95年10月15日止││││002│3,600,000元├───────────┼───────────┤95年8月16日││││95年10月16日起│5.14%│││││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