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一九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亙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湯樹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零分許,在本院民事法庭大樓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葉靜芳~B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