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
蔡建賢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四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係高雄市○○區○○街○○○號「東東飾品店」之負責人,專門從事日用品百貨、文具、禮品、飾品、玩具、飾品之買賣業務,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均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甲司(下稱三麗鷗甲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稱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法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專用期間,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且三麗鷗甲司所生產之產品
,廣受市場消費大眾之喜愛,品質著有信譽,其商標圖樣更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周知;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營利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五年間起,由「新晶晶飾品甲司」、「廣新百貨行」、「喬翊鐘錶行」、韓國漢城「東大門和平市場」、「南大門叮噹長安市場」、「永謝市場」、香港「添園協群百貨行」等商家,以每雙拖鞋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元、每個鬧鐘七十元、卡通燈九十元、玩具飾品二十五元、蓮蓬頭一百七十五元、背包一百五十元、皮包四十元、手提袋一百零五元、掛勾二十五元、梳子三十元、雜物盒四十元、資料夾六十元、貯金盒二十五元、雨傘七十元、吸盤四十元、面霜盒三十元、CD盒五十元、扇子十五元、圍兜六十元、筷子三十五元、毛巾七十元、CD套二十五元、皮帶六十元、盤子二十元、手機吊飾二十五元、電扇四十元、鑰匙圈三十五元、手錶一百六十元之價格,販入仿冒如附表二所示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前開商品,以每雙拖鞋一百四十元、每個鏡子二十元之價格,販入仿冒如附表二所示MYMELODY商標圖樣之前開商品,再以每雙拖鞋一百九十九元、每個鬧鐘九十九元、卡通燈一百元、玩具飾品三十元、蓮蓬頭二百五十元、背包一百九十九元、皮包五十元、手提袋一百二十元、掛勾三十元、梳子四十元、雜物盒五十元、資料夾七十五元、貯金盒三十元、雨傘九十九元、吸盤五十元、面霜盒三十五元、CD盒六十元、扇子二十元、圍兜七十元、筷子四十五元、毛巾九十九元、CD套三十元、皮帶七十五元、盤子三十元、手機吊飾三十五元、電扇五十元、鑰匙圈四十五元、手錶一百九十九元之價格,出售仿冒如附表二所示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前開商品,以每雙拖鞋一百九十九元、每個鏡子三十元之價格,出售仿冒如附表二所示MYMELODY商標圖樣之前開商品予不特定之消費大眾,賺取其差額牟利。嗣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固坦承為「東東飾品店」之負責人,從事文具、玩具、日用百貨、飾品等之買賣業務,並自八十五年間起,以如事實欄所示之價格,向「新晶晶飾品甲司」、「廣新百貨行」、「喬翊鐘錶行」、韓國漢城「東大門和平市場」、「南大門叮噹長安市場」、「永謝市場」、香港「添園協群百貨行」等商家,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並以如事實欄所示之價格出售圖利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所販賣之商品是仿冒品云云。經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代理人 翁雅欣 指訴綦詳,且經檢察官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而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圖樣,業據告訴人三麗鷗甲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依法申請註冊登記,取得於附表二之專用期間,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二所載之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一節,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號數第一四二七三七號、第一四二九一二號、第二三一○一八號、第一四二九五三號、第一四二八八四號、第一四二七一四號、第五四七○五○號、第一四二七七五號、第一四四六一三號、第一四二八一○號、第一四三八九八號、第一四二七二五號、第一四三九三七號、一五八一五九號、第五五七九一四號、一四二六九九號、第一四二八一二號、中華民國註冊號數第八三六三二五號商標註冊證附卷可稽。且扣案商品經原審勘驗結果,大部分均欠缺真品所有之吊牌標示、授權標示、防仿冒標籤、商品條碼、使用說明等,或完全欠缺標示,或僅有不完整之標示,包裝粗略,有勘驗筆錄可參,而扣案使用「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拖鞋九十七雙雖具有授權標籤,然經告訴人 高烊輝 提供辨識器材供原審當庭勘驗,該授權標籤與告訴人三麗鷗甲司所生產之授權標籤,確呈現不同之反應,有原審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訊問筆錄可佐,足見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均屬仿品無訛。
(二)又被告自承自八十五年間起,即從事飾品、玩具、文具、日用百貨之買賣業務,其並有銷售「HELLOKITTY」商品約十年之經歷(見偵查卷第十頁),而告訴人所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已行銷我國多年,素有聲譽,其銷售廣泛程度及知名度,為大眾所周知,且深受廣大消費者之喜愛,被告既係從事文具、玩具、飾品、日用百貨之買賣業者,對附表二所示文字及圖樣,均為告訴人三麗鷗甲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應有較一般消費大眾深刻之認識,其辨別使用該等商標圖樣商品真偽之能力,更應較一般消費大眾為高;且被告所販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多欠缺完整之吊牌標示、授權標示、防仿冒標籤、商品條碼、使用說明,更有僅有商標圖樣而無標示者,已如前述,此由外觀即不難推知該等商品均為仿冒品,以被告之專業,衡之一般常情,應能輕易分別二者間之不同;再者,真品與仿品除品質顯然不同外,二者之價錢亦有明顯之差距,以被告係從事文具、玩具、飾品、日用百貨之買賣業者,其對市場上使用「HELLOKITTY」商標之各種商品價位,自知之甚稔,其自承以數十元至二百餘元之低廉價格販入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並以低於市場價位甚多之價格販出,顯見被告知悉所販賣者為仿冒品無疑,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至被告雖提出韓文授權書及告訴人三麗鷗甲司授權松仁企業股份有限甲司(下稱松仁甲司)之授權證明書為佐,主張其所購入為真品;然據告訴人代理人陳嘉龍表示告訴人三麗鷗甲司一般均無出具授權書,而係於被授權甲司生產後,向告訴人三麗鷗甲司申請授權標貼(見原審卷第一百零二頁),是被告出具授權書之真實性已不無可疑;且告訴人三麗鷗甲司業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終止與松仁甲司之授權關係,松仁甲司並出具切結書,表示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不再生產使用告訴人三麗鷗甲司商標之拖鞋,亦有松仁甲司出具之切結書可按,是前開授權證明均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明知為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而販賣,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品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業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甲佈施行,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被告之犯罪時間雖在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前,然經比較新舊法律之規定,新修正之條文對於易科罰金之條件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依新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為易科罰金之依據,併予敘明。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刑法第四十一條業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甲佈施行,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被告之犯罪時間雖在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前,然經比較新舊法律之規定,新修正之條文對於易科罰金之條件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依新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為易科罰金之依據,原審未及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尚有未合;(二)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定有明文,此項有罪判決關於主文罪名之記載,自應依被告所犯刑罰法條之規定,將犯罪構成要件予以明確揭示,俾符罪刑法定原則。本件原審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該罪係以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者為構成要件,而同法第六十二條之罪,則係以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為要件,然原判決於主文內僅記載被告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而販賣,未將意圖欺騙他人之犯罪構成要件列入,尚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而出售品質低劣之仿冒品,且販賣之時間甚長,數量亦鉅,對商標權人之權益侵害甚大,並有害國家之國際形象,犯後復一再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仍如原審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為被告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侵害商標之商標註│││││冊證字號│├───┼─────────────┼────────┼────────┤│一│仿冒HELLOKITTY商標拖鞋│九十七雙│八三六三二五│├───┼─────────────┼────────┼────────┤│二│仿冒HELLOKITTY商標鬧鐘│五十九個│一四二九一二│├───┼─────────────┼────────┼────────┤│三│仿冒HELLOKITTY商標卡通燈│二十一個│二三一○一八│├───┼─────────────┼────────┼────────┤│四│仿冒HELLOKITTY商標玩具飾品│十七個│一四二九五三│├───┼─────────────┼────────┼────────┤│五│仿冒HELLOKITTY商標蓮蓬頭│七個│一四二八八四│├───┼─────────────┼────────┼────────┤│六│仿冒HELLOKITTY商標背包│二十四個│一四二七一四│├───┼─────────────┼────────┼────────┤│七│仿冒HELLOKITTY商標皮包│一百零六個│五四七○五○│├───┼─────────────┼────────┼────────┤│八│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提袋│二十三個│一四二七一四│├───┼─────────────┼────────┼────────┤│九│仿冒HELLOKITTY商標掛勾│一百三十八個│一四二七七五│├───┼─────────────┼────────┼────────┤│一○│仿冒HELLOKITTY商標梳子│二百零二個│一四四六一三│├───┼─────────────┼────────┼────────┤│一一│仿冒HELLOKITTY商標雜物盒│三十二個│一四二八一○│├───┼─────────────┼────────┼────────┤│一二│仿冒HELLOKITTY商標資料夾│四十九個│八七二一一一│├───┼─────────────┼────────┼────────┤│一三│仿冒HELLOKITTY商標貯金盒│三個│一四三八九八│├───┼─────────────┼────────┼────────┤│一四│仿冒HELLOKITTY商標雨傘│九支│一四二七二五│├───┼─────────────┼────────┼────────┤│一五│仿冒HELLOKITTY商標吸盤│三個│一四二八一○│├───┼─────────────┼────────┼────────┤│一六│仿冒HELLOKITTY商標面霜盒│八個│一四二八一○│├───┼─────────────┼────────┼────────┤│一七│仿冒HELLOKITTY商標CD盒│五個│一四二八一○│├───┼─────────────┼────────┼────────┤│一八│仿冒HELLOKITTY商標扇子│十五支│一四二七三七│├───┼─────────────┼────────┼────────┤│一九│仿冒HELLOKITTY商標圍兜│八件│八三六三二五│├───┼─────────────┼────────┼────────┤│二○│仿冒HELLOKITTY商標筷子│十九盒│一四三九三七│├───┼─────────────┼────────┼────────┤│二一│仿冒HELLOKITTY商標毛巾│三條│一四三六六九│├───┼─────────────┼────────┼────────┤│二二│仿冒HELLOKITTY商標CD套│七個│一四二八一○│├───┼─────────────┼────────┼────────┤│二三│仿冒HELLOKITTY商標皮帶│十九條│五四七○五○│├───┼─────────────┼────────┼────────┤│二四│仿冒HELLOKITTY商標盤子│二十五包│一四三九三七│├───┼─────────────┼────────┼────────┤│二五│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吊飾│一百四十個│一五八一五九│├───┼─────────────┼────────┼────────┤│二六│仿冒HELLOKITTY商標電風扇│二十七個│五五七九一四│├───┼─────────────┼────────┼────────┤│二七│仿冒HELLOKITTY商標鑰匙圈│三十三個│一四四七○五│├───┼─────────────┼────────┼────────┤│二八│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錶│三十一只│一四二九一二│├───┼─────────────┼────────┼────────┤│二九│仿冒MYMOLODY商標拖鞋│十二雙│一四二六九九│├───┼─────────────┼────────┼────────┤│三○│仿冒MYMOLODY商標鏡子│六十一個│一四二八一二│└───┴─────────────┴────────┴────────┘附表二:
┌───┬──────┬─────────┬────────┬─────┐│編號│商標圖樣│指定商品│專用期間│註冊證號數│├───┼──────┼─────────┼────────┼─────┤│一││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八十八年一月十六│八三六三二││││十九條第二十五類之│日起至九十八年一│五││││衣服、圍兜、布尿片│月十五日│││││、浴袍、泳衣、帽子││││││、拖鞋、涼鞋、服飾││││││用皮帶、鞋子、服飾││││││用手套、禦寒用手套││││││、領帶、圍巾、領巾││││││、襪子、褲襪、雨衣││││││、內衣、睡衣、大領││││││巾、禦寒用耳罩、保││││││溫肚兜、吊帶褲、浴││││││衣、滑雪靴。│││├───┼──────┼─────────┼────────┼─────┤│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一月一│一四二九一││││十七條第八十三類之│日起延展至八十九│二││││各種鐘錶及其組件等│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二三一○一││││十七條第九十八類之│六日起延展至九十│八││││各種日光燈、水銀燈│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霓虹燈、瓦斯燈、││││││煤油燈、安全燈、裝││││││飾燈、燈泡、燈罩、││││││手電筒及其他照明器││││││具及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四││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一月一│一四二九五││││十七條第八十六類之│日起延展至八十九│三││││各種運動遊戲器具、│年十月三十一日│││││兒童玩具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五││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月一日│一四二八八││││十七條第七十六類之│起延展至八十九年│四││││各種面盆、浴缸、盥│十月三十一日│││││洗用器具、化妝鏡箱││││││、衣架、香皂盒、紙││││││簍等衛生清潔用器具││││││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六││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一月一│一四二七一││││十七條第五十類之各│日起延展至八十九│四││││種書包、手提箱袋、│年十月三十一日│││││旅行袋、皮夾等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七││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八十一年一月一日│五四七○五││││十七條第六十四類之│至九十年十二月三│○││││皮革及其仿製品。│十一日││├───┼──────┼─────────┼────────┼─────┤│八││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一月一│一四二七七││││十七條第六十六類之│日起延展至八十九│五││││各種玻璃、裝飾玻璃│年十月三十一日│││││及鏡等玻璃製品與仿││││││製品等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二月一│一四四六一││││十七條第五十三類之│日起延展至八十九│三││││各種梳、蓖、等及其│年十一月三十日│││││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一○││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一月一│一四二八一││││十七條第七十類之各│日起延展至八十九│○││││種塑膠製品及樹膠製│年十月三十一日│││││品、包括塑膠管、板││││││、壓克力、塑膠花盆││││││等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一一││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八十八年十月十六│八七二一一││││十九條第十六類之事│日至九十八年十一│一││││務用膠帶、相片簿、│月十五日│││││賀卡、地圖集、紙製││││││或塑膠製垃圾袋、紙││││││製或塑膠製包裝袋、││││││黑板、白板、桌上型││││││書架、書籤、書籍、││││││雜誌、筆筒、月曆、││││││遊戲紙牌、型錄、迴││││││紋針、電腦印表機用││││││油墨帶、硬印紙、修││││││正液、信封、橡皮擦││││││、卷宗夾、紙夾、文││││││件夾、鋼筆、漿糊、││││││繪圖紙、衛生紙、色││││││紙、捲筒衛生紙、紙││││││巾、筆記本、日記簿││││││、鉛筆、色筆、免削││││││鉛筆、墊板、筆架、││││││透明膠帶、釘書機、││││││削鉛筆機、圖釘、拆││││││信刀記事簿、地址簿││││││、便條紙、簽名簿、││││││寫生簿、相片架、卡││││││片護套、蠟筆、原子││││││筆、製圖儀、包裝紙││││││、濕紙巾、明信片、││││││記事本、印章、印章││││││盒、封蠟、貼紙、名││││││片紙、紙製標價吊牌││││││、膠水、期刊、撲克││││││牌、紙尿片及纖維素││││││製紙尿片。│││├───┼──────┼─────────┼────────┼─────┤│一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一四三八九││││十七條第六十七類之│六日起延展至八十│八││││各種瓷器、陶器、釉│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瓷器繃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一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一月一│一四二七二││││十七條第五十一類之│日起延展至八十九│五││││各種傘等級其他應屬│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一四││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一月一│一四二七三││││十四條第五十五類之│日起延展至八十九│七││││各種紙、衛生紙、壁│年十月三十一日│││││紙、包裝紙等紙製品││││││、其仿製品等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一五││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一月十│一四三九三││││十七條第七十五類之│六日起延展至八十│七││││各種保溫鍋、彩色鍋│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流理台、工作台、││││││杯、壺等廚房用具及││││││匙、刀、叉、盤等餐││││││食用具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一六││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七十年八月十六日│一五八一五││││十七條第九十四類之│起延展至九十年八│九││││電視機、電唱機、收│月十五日│││││音機、錄音機、無線││││││電機器材、通訊器材││││││等及其零件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一七││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八十一年四月十六│五五七九一││││十四條第八十七類之│日起至九十一年四│四││││電冰箱、冷氣機、洗│月十五日│││││衣機、冷風機、熱風││││││機、乾燥機、除濕機││││││、電爐、電扇。│││├───┼──────┼─────────┼────────┼─────┤│一八││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二月一│一四四七○││││十七條第六十二類之│日起延展至八十九│五││││各種貴金屬、金剛鑽│年十一月三十日│││││、珠玉、珊瑚、水晶││││││、瑪瑙、寶石等礦物││││││及其製品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一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一月一│一四二六九││││十七條第四十八類之│日起延展至八十九│九││││各種靴鞋及其他應屬│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本類之一切商品。│││├───┼──────┼─────────┼────────┼─────┤│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六十九年十一月一│一四二八一││││十七條第七十類之各│日起延展至八十九│二││││種塑膠製品及樹膠製│年十月三十一日│││││品、包括塑膠管、板││││││、壓克力、塑膠花盆││││││等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商品。│││└───┴──────┴─────────┴────────┴─────┘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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