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2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林梅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參仟陸佰捌拾貳元,及以本金貳拾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捌仟零參拾參元,及以本金參拾貳萬伍仟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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