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店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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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陸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蘇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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