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店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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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陸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蘇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