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北小字第53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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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五三四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北市分中心
法定代理人 于同垚
訴訟代理人 許長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五三四號返還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
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墊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墊款金額尚未返還之事實,業據提出公約、代繳
稅費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
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