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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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____於中華民國██████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中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____於民國██████失蹤,迄今____載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____年度家催字第____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死,或知失蹤人生死者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戶籍謄本、____證明書____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____於民國██████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二、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但書規定,得於失蹤滿年後為死亡宣告。
自民國██████失蹤,計至民國██████失蹤滿__年並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