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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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藥事法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犯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黃賽月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