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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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交附民字第十五號
原告乙○○○
丁○○戊○○丙○○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 吳美束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查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惟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楊貴雄法官林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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