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八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湯國杰
林大權 鄭順元 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豐卿
法官張蘭法官林金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