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更(二)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更(二)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更(二)字第八號
再審聲請人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阿紗 右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七九號、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八號、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七○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就本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七九號、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七○號確定判決及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八號確定判決中關於毀壞他人建築物部分之再審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無聲請權人聲請再審,應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再審聲請人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七九號、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八號、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七○號確定判決中關於毀壞他人建築物部分聲請再審,惟查該公司非上開確定判決自訴人或受判決人,有卷附判決可據,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並無聲請再審之權,此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