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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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