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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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七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余來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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