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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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原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徐龍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 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2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林哲瑜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