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意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意能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7日入監服刑,於97年10月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紀錄,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0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及100年度毒偵字第1330號),犯後坦承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未因此造成他人權益受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101年11月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所有人│備註│├──┼────┼──┼────────┼───┼─────────────────────┤│一│第一級毒│12包│合計淨重0.97公克│沈意能│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277│││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96公克││2號偵查卷宗第20頁及第24頁。│└──┴────┴──┴────────┴───┴─────────────────────┘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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