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台盛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
5,8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8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有關本件請求之相關證據並其繕本1件;被告戶籍謄本(含
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