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11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楊絮
       王秋翔
被   告  黃照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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