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嗣經拘提,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彰檢朝執甲執助一三一字第一二一二八號函等件附卷可證,被告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