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上開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於執行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並通知具保人,被告均未到案執行,嗣經併案通緝,有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六月十三日中檢盛執振緝字一一九九、一七七五號通緝書及被告之通緝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