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 王靜貞 即清量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8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清量企業社王靜貞永豐銀行西盛分行109年12月1日45,000元0000000002清量企業社王靜貞永豐銀行西盛分行110年1月1日45,000元0000000003清量企業社王靜貞永豐銀行西盛分行110年2月1日45,000元0000000004清量企業社王靜貞永豐銀行西盛分行110年3月1日45,000元0000000005清量企業社王靜貞永豐銀行西盛分行110年4月1日45,000元0000000006清量企業社王靜貞永豐銀行西盛分行110年5月1日45,000元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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