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彥志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04號、110年度執字第6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彥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彥志違反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