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45號聲請人 朱建興 相對人 王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但未提供提示日之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45號聲請人 朱建興 相對人 王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但未提供提示日之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