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桉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六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李宏明~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桉億實業有限公司李│萬泰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壹拾伍萬元│0000000││││一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