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宏32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有漏載、誤載,均補充、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冠宏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594號、
100年度訴字第1398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341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附表:
受刑人陳冠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08.17│99.08.17│99.11.1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236號│99年度毒偵字第323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4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94號│99年度訴字第3594號│100年度訴字第1398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31│99.12.31│100.05.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94號│99年度訴字第3594號│100年度訴字第1398號││決├────┼──────────┼──────────┼──────────┤││判決確定│100.01.24│100.01.24│100.06.2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0年度執│1.臺中地檢100年度執│1.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689號。│緝字第689號。│字第7905號。│││2.編號1至5之罪曾經│2.編號1至5之罪曾經│2.編號1至5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年3月。│年3月。│└──────┴──────────┴──────────┴──────────┘
受刑人陳冠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11.18│100.01.06│99.12.0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46號│100年度偵字第8707號│第1326、14763號(原│││││聲請書附表漏載「100│││││年度偵字第1326號」,│││││應予補充)│├─┬────┼──────────┼──────────┼──────────┤│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98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341│100年度中簡字第1838││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05.31│100.05.31│100.08.1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98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341│100年度中簡字第1838││決│││號│號││├────┼──────────┼──────────┼──────────┤││判決確定│100.06.27│100.07.25│100.09.13(原聲請書│││日期│││附表誤載「100.08.15││││││」,應予更正)│├─┴────┼──────────┼──────────┼──────────┤│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0年度執│1.臺中地檢100年度執│1.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905號。│字第9076號。│字第11695號。│││2.編號1至5之罪曾經│2.編號1至5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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