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均視為減為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宣判」一欄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3」之罪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業經分別判處如附表「宣告刑(保安處分/褫奪公權)」一欄所示之刑,且已確定在案。經入監服刑,受刑人已於95年5月26日因無期徒刑假釋出監,然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2」之肅清煙毒條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符合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規定,上開二罪應視為減刑,爰聲請就上開視為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與其餘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3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乙節(詳如附件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業經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81年度訴字第139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1年度上訴字第1259號判決、81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判決及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5438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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