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9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8,57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